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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的承保与理赔的实践报告
一、关于实践内容的概述。
改革开放特别是X的十六大以来,我国保险业改革发展取得举世瞩目的成就,保险业务快速增长,服务领域不断拓宽,市场体系日益完善,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监督管理水平不断提高,风险得到有效防范,整体实力明显增强,在促进改革、保障经济、稳定社会、造福人民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保险是历史发展的产物,在古代人类社会中,无论东方还是西方,很早就萌生了保险思想,并在现实生活中已出现了一定的原始保险形态,反映出当时社会对保险有了客观的需求。于现代说,保险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是商品经济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据考证,“保险”一词最初是14世纪意大利的商业用语,后传到英国有很大的发展,英文原先的含义是:“以缴付保险费为代价来取的损失补偿”这一表述只勾画出了一个经济活动的轮廓。随着社会的发展,对于保险的解释也在不断地完善,其可以从不同的角度进行定义,从经济角度看,保险是分担意外事故损失的一种财务安排,通过保险,少数不幸的被保险人的损失由包括受损者在内的所有被保险人分摊,是一种非常有效的财务安排,提供损失赔偿的一方是保险人。投保人通过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换取保险人为其提供保险经济保障的权利,体现民事法律关系主体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从社会角度看,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方法,通过保险,可以起到分散风险、消化损失的作用。如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二条规定,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