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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盲选举权现状
有关文盲的现代含义,联合国作了最新的定义:第一类是不能读书识字的人,这是传统意义上的老文盲,是目前扫盲工作的主要对象;第二类是不能识别现代社会符号的人;第三类是不能使用计算机进行学习,交流和管理的人。后两类是功能型文盲,他们虽然受过良好的教育,但在现代科技常识方面,却往往和文盲差不多。而我们现在要讨论的所谓文盲,是指传统意义上的文盲~~即不能读书识字的人。讨论此类文盲,有助于让我们更加清楚的了解社会弱势群体的选举权实现的现状。
选举权属于人权的范畴,人权是这样规定的:《世界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包括平等权、生命、自由、人身安全权,不受奴役和酷刑的权利,人格权,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寻求司法救济权,不受任意逮捕、拘禁或放逐的权利,获得公开审判和公正审判的权利,辩护权,隐私权,迁徙权,婚姻自由权,财产权,宗教信仰自由,言论自由,集会结社自由,参政权、选举权、平等的投票权、享受社会保障的权利、工作权、休息权、受教育权等等。《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的国际公约》规定的人权包括:公民的自决权、生存权、平等权、男女平等权、工作权、参加和组织工会权、罢工权、享受社会保障权、受教育权、科学研究自由等。
其中的选举权作为公民参加社会活动的重要途径,必定受到相当的重视。在各国法治建设中,选举权始终都作为宪法直接保障的民权之一。我国《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年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ZZ权利的人除外。公民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宪法和法律赋予的,受宪法和法律保护。可见,选举权是公民的一项基本ZZ权利,具有法定性、公正性、非法律手段不可剥夺性,认真正确地行使选举权非常重要而且十分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