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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习《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体会
随着《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经国务院会议通过,将于20XX年1月1日起实施,其中许多条款与我局现有的关于城市排水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存在较大关联,笔者将《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与原有的《城市排水许可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行了对比阅读,发现条例中不但增加了较多污水处理等方面的内容,适用范围也扩大到了污水处理规划、污水设施建设、维护以及城镇内涝防治等方面。因此,笔者从我们行政执法局的工作实际出发,针对部分以后可能属于我局执法范畴的行为,做了一些个人的对比和联想。
一、 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官网及其附属设施
办法中禁则为第六条“在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排水户应当按照城市排水规划等有关要求,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罚则为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排水户未将污水排入城市排水管网及其附属设施的,由排水管理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相同之处:前置条件均为应在相关排水管网或附属设施覆盖范围内。 引申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