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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财产1)
保险单(财产1)
中 国 人 民 保 险 公 司 (总公司设于北京一九四九年创立) 财 产 保 险 单 保险单号次根据被保险人申请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在被保险人缴付约定的保险费后,按照背面所载条款和附加条款的规定,在本保险单期内,承保下述被保险人下列财产,特立本保险单。被保险人:┌──────────────────────────────────┐│保险财产及保险金额:│││├──────────────────────────────────┤│总保险金额:│├──────────────────────────────────┤│费率: │├──────────────────────────────────┤│保险费:│├──────────────────────────────────┤│保险期限: 个月 自至 中午12时正│├──────────────────────────────────┤│保险财产地址: │├──────────────────────────────────┤│备注: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 日期 于 财 产 保 险 条 款一, 保险财产范围凡载于本保险单及附表上的保险财产,不论其为被保险人所有,或替他人保管,或与他人所共有而由被保险人所负责者,均属被保险财产。
二, 特约保险财产金银,珠钻,宝石,邮票,古币,古玩,古书,古画,高级艺术作品,电脑资料非经被保险人与本公司特别约定并在保单上载明时,不在保险财产范围以内。但对有价证券,票据,现金,文件,帐册,图纸,枪枝弹药,爆炸物品,本公司一律不予承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