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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共建合资合作企业函
先生: 感谢你方11月2日来函,随函寄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企业法》的副本也已收悉。细读了法律文本后,我们对如何在中国建立合资企业有了进一步的了解,但有一处我们觉得还不够清楚。
该法律的第4款中规定,在合资企业注册资本中,外方投资份额一般不得少于25%,然而对于外方在合资企业的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上限没有任何规定。我们以前也曾告知过你方,我们打算双方各投资50%,不知此计划是否可行。
我方将采取部分现金、部分机器设备的形式进行投资,投资份额占拟建合资企业资本50%。至于现金部分,则按合约生效日的当天兑换率以美元进行折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