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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公务员学法用法制度
第一条 为保证X中央确定的“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在我镇的全面贯彻落实,坚持和实行依法治区,根据中宣部、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在全国公务员中开展学法用法活动和实行依法行政培训的意见》和定远县《关于在全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的要求,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本镇行政区域内的下列人员均为本制度的普法对象。各级X政机关、社会团体中的国家公务员和参照国家公务员管理的人员;纳入公务员管理序列的事业单位的公职人员;国有企事业单位的经营管理人员(注:副科级以上领导干部学法用法制度另行规定)。
第三条 国家公务员要严格依法办事,坚持学法用法,按计划参加全区公务员培训和普法考试,不断增强法律素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