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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意见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现就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检察院(海检刑追诉[20**]001号)《追加起诉书》指控被告人xx犯强制猥亵妇女罪一案依法提出以下辩护意见,提请法庭采纳。
本辩护人对控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在上次开庭时已经进行了辩护,检方指控的被告人犯强奸妇女罪系证据不足,事实不清,证据不能支持,因此其不能构成强奸妇女罪,这里不再阐述。现就公诉机关追加起诉被告人邱君犯强制猥亵妇女罪,本辩护人做无罪辩护。意见如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