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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解书
书是由人民法院制作的,以调解协议为主要内容的法律文书。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1款和第2款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应写明诉讼请求、案件的事实和调解结果。调解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
调解协议通常是在调解方案的基础上形成的。
人民法院通过调解活动,当事人自愿达成调解协议的,一般应制作调解书,以明确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法律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根据民事诉讼法第90条的规定,不需制作调解书的案件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