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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论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
民事审判再审程序,即民事审判监督程序,在民事审判实践中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我国社会ZZ、经济的变革和发展,逐渐暴露出其不适应性和欠科学性,尤其反映在再审程序的启动上更为突出,表现在制定再审程序的指导思想的不合理性、启动主体的不科学性、启动事由的原则性、启动程序的模糊性。本文拟就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指导思想、启动主体、启动事由及程序规范等方面,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参照国外再审程序的有关规定,对我国民事审判再审程序的立法思想修正、启动主体的资格、启动事由的具体化、启动程序的规范化等方面加以分析和阐述,对今后我国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提出自己粗浅的见解。
关键词:民事审判再审程序、民事审判再审程序的启动、启动再审程序的事由 依照通常的定义,再审程序(如无特别说明,本文以下所称再审程序皆为民事审判再审程序)即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依法对案件进行再审的程序⑴。在民事审判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对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提高审判质量和法官素质等,起到突出的作用。现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再审程序启动的主体、事由、程序等规定缺乏科学性,或者规定的原则性较强,在操作上具有不规范性和随意性,实践中在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当事人之间存在三方都不满意的情况。
所以,对再审程序及其实践中具体做法做必要的研究,对今后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和完善,以及对民事审判实践的指导等,都将大有裨益。而再审启动程序的规范与完善是再审程序改革的关键,因此笔者根据民事诉讼法的原理、参照国外再审程序启动的有关规定,拟就修正和完善我国民事再审程序的启动发表管见,以供商榷。 对再审程序启动有关法律规定的分析 再审程序是为了纠正已发生法律效力判决、裁定中的错误而专门设置的一种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