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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离婚与协议离婚
林荫与肖祥均为四川人,二人于1992年结婚,婚后不久,肖祥只身来到深圳,并找到一份可意的工作。开始几年,林祥常给妻子去信或打电话,但到后来就越来越少了,直至1997年几乎断绝了与
林荫与肖祥均为四川人,二人于1992年结婚,婚后不久,肖祥只身来到深圳,并找到一份可意的工作。开始几年,林祥常给妻子去信或打电话,但到后来就越来越少了,直至1997年几乎断绝了与妻子的来往。林荫为了探个究竟,来到深圳。令人意想不到的是丈夫已和另一个年轻女人同居在一起。此时丈夫正式提出离婚,并草拟了一份离婚协议书。可林荫拒绝在协议书上签字,并言道:“我不签字,拖也把我们的婚姻拖到儿子大学毕业。”
本案中林荫对离婚采取消极不签字的抵制态度是不对的,也是毫无效果的。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有两种方式:一是协议离婚方式;二是起诉离婚方式。前者的适用条件是:(1)男女双方都自愿离婚;(2)双方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作适当处理并做出书面约定;(3)双方都是完全行为能力者。同时符合这三个条件,离婚双方必须到设在民政局内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后者适用条件为:(1)男女双方只有一方愿意离婚,另一方坚决不同意;(2)双方虽都同意离婚,但对财产的分割或子女的抚养没有约定或有争议;(3)男女双方有一方为无行为能力者或限制行为能力者。符合这三个条件的其中一条,就可以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