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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类伤害中经营者的责任
第三类伤害中经营者的责任
在旅店、商店、超市、餐馆、浴室、歌舞厅、车站等向公众开放的公共场所,消费者受到来自第三人的不法侵害,人们称之为第三类伤害,第三类伤害的案件的报道是一个热点问题,关于第三类伤害中经营者的责任问题也是法律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笔者拟就这一问题作一探讨,以求抛砖引玉。
一、第三类伤害中经营者责任的不同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支付一定的费用,经营者应提供相应标准的服务,在这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中,保障消费者人身安全是经营者的当然义务,消费者在经营场所受到人身损害,经营者应承担赔偿责任,除非这种损害系消费者自身过错造成的。第二种观点认为:消费者与经营者是一种消费服务合同关系,消费者在受到第三人伤害时,消费者即可以向加害人主张赔偿,也可以向经营者主张赔偿,加害人与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的是一种不真正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