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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虽然签订,但不必然生效
离婚协议虽然签订,但不必然生效 [案情]原告张某(夫)、被告李某(妻)于2001年5月登记结婚,次年9月育有一子。2004年12月,原告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1.准予原、被告离婚;2.婚生之子随被 离婚协议虽然签订,但不必然生效
被告同意与原告离婚、儿子随其共同生活,并接受原告放弃全部婚后共同财产,但对原告提出的每月给付儿子抚育费400元的主张不予认同。被告认为,原、被告在诉前曾达成过书面离婚协议,在协议申明确离婚后原告每月给付子女抚育费人民币1000元,并一次性给付被告5万元。该协议已经双方签字认可,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原告离婚时应履行上述协议内容。 【更多公文素材,微信:dada wk01】
原告承认确实于2004年9月左右在其家人同意资助的情况下,为了去民政部门办理协议离婚,曾与被告达成过离婚协议,但却辩称,当时是出于协议离婚的目的而书写的,可双方未办理离婚登记。且现在原告家人也不再愿意资助,故原、被告诉讼前达成的离婚协议是没有约束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