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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一套房屋两人分别所有”无效
索先生与张女士于2005年3月14日协议离婚,针对双方共同所有的登记在张女士名下的一套两居室房屋,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南侧1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1间归张女士所有。2007年1月,张女士起诉到
日前,一中院审理后认为,索先生与张女士的离婚协议约定两人共有的两居室房屋中南侧一间归索先生所有、北侧一间归张女士所有,违反了一物一权(所有权)的基本原则,该约定无效。最后,法院支持了张女士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离婚协议中有关房屋的约定无效,两居室房屋一套归张女士所有,张女士给付索先生房屋折价款。
法官讲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