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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 会 保 障 立 法 之 探 索
社 会 保 障 立 法 之 探 索 社会保障制度在国家*经济生活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任何社会保障制度比较成熟的国家,都是通过社会保障立法,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确立;通过社会保障法的实施,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规范;通过社会保障法的修改,使社会保障制度得以完善。 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现正处于初创阶段。改革的深化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呼唤着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
根据我国国情,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必须坚持“低水平、广覆盖、多层次”的基本方针,而这一正确方针的实施也会遇到大量十分复杂的困难。我国《劳动法》的颁布以及国务院制定的《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失业保险条例》等4个法规, 已经在社会保障法制建设方面迈出可喜的一步。如果能尽快制定《社会保障法通则》,使之对相应法规起到综合、统领的作用,定能为我国改革的深化和经济的蓬勃发展提供坚实的保障体系。
一、社会保障立法的法理分析 目前我国在社会保障制度方面尚无综合性的法律,除近年来颁布的法规外,大量工作处于依政策操作的阶段。尽管目前制定《社会保障法典》的条件尚不成熟,但以《社会保障法通则》的立法形式,明确我国社会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构建框架、运行规则、适用范围、筹资方式、管理机构、管理体制、监督机制、纠纷调处、诉讼程序等方面的内容却是极为必要和可行的。以《社会保障法通则》作为规范国家、单位、个人等社会保障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的综合性法律,有关劳动就业、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助残帮困等方面的法规与之配套,才能逐步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保障法律体系。 我国社会保障立法的依据是我国宪法第45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