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浅谈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以下简称合同法286条)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
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该条款的出台目的是解决90年代初起,固定资产投资规模的过快增长,拖欠工程款大幅度增加,拖欠期限过长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建筑企业的生产经营,制约着建筑企业的生产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