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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 不 执 行 判 决、裁 定 罪 的 适 用
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是指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下称《刑法》)第313条规定了本罪。
规定本罪的立法目的旨在解决法院执行难问题,维护司法权威。然而,虽然现实中存在大量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的现象,但被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却寥寥无几,未能发挥刑法的惩处和教育功能。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三种情况:一是对本罪构成的掌握尺度不一,二是该罪的管辖难以确定,三是公、检、法机关对本罪的重视程度不同。而实际情况所反映出的共性问题是地方保护主义严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