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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收帐款及应收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确保公司权益,减少坏帐损失,特制定本准则,以资遵行。 第二条 各营业部门应详实办妥客户征信调查,并随时侦查客户信用的变化(可利用机会通过A客户调查B客户的信用情况)签注于征信调查表相关栏内。
“但政府机关、公营事业、信用良好的民营大企业及风险低的小金额或现金交易客户应不受此限。” 第三条 营业部门,至迟应于出货日起60日内收款。
如超过上列期限者,财务科就其未收款项详细列表,通知各营业部门主管,转为呆帐,并自奖金中扣除。嗣后收回票据时,再行冲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