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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紧急呼吁
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问题的紧急呼吁
近闻部分地方对工伤待遇赔偿与交通事故赔偿能否双重赔偿予以立法(制定规章)调整,草案实行差额补足。【1】规定“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交通事故赔偿已给付了医疗费、丧葬费、护理费、残疾用具费、误工工资的,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不再支付相应待遇(交通事故赔偿的误工工资相当于工伤津贴);已给付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的,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不再发给(但死亡补偿费或者残疾生活补助费低于工伤保险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或者一次性伤残补偿金的,由企业或者工伤保险经办机构补足差额部)”。
上述规定可能和现行法律或司法解释相冲突,作为一名法律人,有义务向有关部门表达自己的看法。从相关法理基础是:从性质上看,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民事损害赔偿性质上存在根本的差别,从而决定工伤保险关系与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关系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产生二种不同的请求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