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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善执行救济制度 以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科学化
执行救济制度是强制执行立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衡量一国强制执行立法是否科学的重要标志。我国现行执行救济制度无论是在具体制度设计上还是在程序理念上均存在着重大缺失,亟待完善。对此,笔者认为,在增设程序上的执行救济的同时,应重点改造我国现行的执行异议制度,让其内部结构更趋于健全、完善,并符合程序法理。
[关键词] 执行救济 程序上的执行救济 执行异议 实体上的执行救济 异议之诉 序 言 西方法谚有云:“无救济即无权利”。在现实社会生活中,权利在行使的过程中总会受到来自各方面的威胁与侵害,其中尤以国家公权力的不法或不当行使对当事人私权的侵害最为普遍。有鉴于此,有必要赋予权利人以相应的救济手段与救济方法,以保障其权利能得到切实充分的实现。
否则,所谓“权利”对于权利人而言最多不过是一种“水中月”、“镜中花”,没有任何现实意义——人类的权利自始就与救济相联系,没有救济可依的权利是虚假的À,事实上也不成其为权利。正是在这种意义上,西方人甚至认为,救济往往走在权利之前。此实乃其长期法治经验的概括与总结,这对于我们完善执行救济制度,以最终实现我国强制执行立法的现代化与科学化不无重大的启示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