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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
离婚协议的效力-及对策-NO.1婚姻家庭律师为您的离婚大事保驾护航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 离婚协议是夫妻之间在协议离婚的情况下所达成的有关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方面的协议。
关于离婚协议的效力问题主要有两种观点:一种认为离婚协议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或者更具体说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第二种观点则认为,离婚协议自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第三种观点认为:离婚协议中有关财产的约定自双方约定生效条件成就时生效(许多人约定自双方签字生效),但就婚姻关系的解除,必须到民政局进行离婚登记或者通过法院判决或者调解离婚才可以。针对第二种观点存在以下反驳意见:
反驳理由一。《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条例》第 11条第1款第3项尽管将离婚协议书作为向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且该条例第13条规定对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并询问,但这些规定均没有直接规定离婚协议须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的手续或者自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反驳理由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