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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暂付款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暂付款是指在资金活动过程中,学校暂时垫付给单位或个人需事后及时办理结算报销的各种款项。为加强暂付款管理,严肃财经法规,完善内部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资金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高等学校财务规则》、《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等的要求,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暂付款的借款人作为学校经济活动债务人,必须是学校在编在岗的教职工和研究生。学校不对本专科学生、临时工和非本校教职工借款。
第三条暂付款必须坚持"公款公用原则",只能用于支付预算计划内的经费及有经费来源的项目。借款须按批准的用途使用,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假借名义,将款项挪作私用或他用。对以各种名义借款套取现金而挪作它用的单位和个人,一经查实,学校将追究借款审批人及借款人的责任,情节严重的,将提请上级有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