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勘测设计院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为了建立健全本院内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厅、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内部审计工作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内部审计时间及对象:根据局纪委的规定和本院的规章制度,每季度对院及院属各单位财务收支及经济效率情况进行一次内审,全年四次;每半年向局监察审计部门提交一次内审报告。此外,对有关人员的工作调动、经济问题举报等问题应进行专项审计,及时向局纪委提交专题报告。配合局监察审计部门做好本单位X政领导干部任期经济责任审计工作。
  二、内部审计内容:根据局民主理财公示监督领导小组关于确保季度内审五到位的工作要求,院民主理财公示监督领导小组负责组织人员,按内审工作程序,重点对院及院属实体的所有财务资料,包括会计凭证、发票、账簿、报表;对工作计划、经济合同、专项资金的计划执行管理使用;国有资产的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情况;债权债务情况以及企业收益分配情况与财务收支活动是否符合《会计法》与本院的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等进行检查。向有关单位或个人进行调查取证,索取、印制证据材料。对内审中发现的问题可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造成严重损失浪费的直接责任人员、对审计工作中的重大责任事项,有权向对其进行指导的局监察审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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