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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起诉证据标准问题分析思考
刑事起诉证据标准问题分析思考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其中的“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理论界通说据此认为刑事起诉证据标准即为“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笔者观点与其相左。因为这条所谓的标准并没有为判断主体对案件事实的主观认识设定明确的幅度和标准,如果没有其他辅助标准或具体指标,难免致使这种标准既大且空,难以掌握而且不便操作,因而只能说是刑事起诉活动总体性的、一般性的原则。实际上“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 本身也是需要解释的,必须为其确立可分析、可操作的准则性规范。
  一、是“客观真实”还是“法律真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