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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居协议书虽然签订,但并不必须证明协议已经履行
原告:齐梅,女,28岁,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冰,男,30岁,现住址同上 原、被告1994年2月相识,于同年12月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夫妻感情不和,原、被告决定离婚,并且原告向法庭提供了一份
原告:齐梅,女,28岁,住上海市闵行区
被告:刘冰,男,30岁,现住址同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