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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汽车报废指导意见
为加强出租汽车行业管理,促进出租汽车行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根据《安徽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关于促进和规范全省出租汽车行业发展的意见》(皖交运[2006]2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出租汽车经营权陆续期满的实际,现就出租汽车报废更新提出如下工作意见: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的确定
(一)出租汽车经营权是公共资源,实行有限期使用、特许经营制度。根据现行有关规定,出租汽车经营权和车辆使用期限一般不超过8年,对本县2008年底前许可的出租汽车经营权使用期限一律确定为8年,从其车辆初次注册登记之日起计算(车辆因特殊情况损毁的除外)。凡营运的出租汽车在车主申请报废更新,按规定车辆解体报废后,原经营权视为使用期满。报废更新后新一轮的经营权使用期限仍确定为8年,从每台更新后的出租汽车注册登记之日起独立计算。经营期满后,经营权处置按经营权期满时的相关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