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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公款接待用餐的有关规定
为树立X政机关的良好形象,促进节约型社会建设,根据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规范公款接待用餐作出如下规定:
第一条 适用本规定的全区各单位,不得用公款在经营性酒店招待本规定第五条以外的客人。接待须用餐的只能在接待单位的食堂、内部招待所或本单位指定并上报备案的定点餐馆用工作餐,因公到街镇(外)、村或企事业单位的,只能在街镇(处)、村或企事业单位的,只能在街镇(处)、企事业单位的食堂就餐,需在村就餐的只能在农户搭伙,自付伙食费,单位可给予适当补贴。
第二条 在本区范围内,禁止上下级之间,部门、单位之间借各种名义用公款相互吃请。【更多公文素材 ,微信:dadawk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