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会议纪律
为了进一步改进工作作风,提高工作效率,促进政府系统工作科学 化、规范化、制度化,特对自治州人民政府公务活动和会议纪律规定如下:
一、自治州人民政府日常召开的各类会议,包括全体会议、常务会 议、州长办公会议和各类专题会议,各县市、各部门、各参会人员必须 高度重视,严肃对待,认真履行职责,确保会议任务的完成。
二、州人民政府召开的全体会议,政府组成人员和列席单位的正职 必须到会,因故需派副职到会的应事前向政府秘书长报告。常务会议、 州长办公会议,各部门、各直属单位必须按通知要求由正职或主管副职 领导参加,代表本单位发表意见并贯彻落实会议确定事项。州人民政府 召开的常务会议,与会议内容有关的副秘书长、办公室正副主任、法制 办主任应按时列席会议。严禁与会议无关人员进入会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