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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检察院民事抗诉书
×检民抗(19XX)01号
我院认为歙县人民法院(96)歙经初字第27号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一、原审判决认定讼争茶叶系金峰茶厂依购销合同销售给罗伟光的茶叶,价值151903.3元,证据不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