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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
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的决定
国务院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稽查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将第二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海关稽查,是指海关自进出口货物放行之日起3年内或者在保税货物、减免税进口货物的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其后的3年内,对与进出口货物直接有关的企业、单位的会计账簿、会计凭证、报关单证以及其他有关资料(以下统称账簿、单证等有关资料)和有关进出口货物进行核查,监督其进出口活动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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