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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修订建议综述
一、 从公安机关和人民警察的定义、承担的实际职能判断,公安机关不能等同于人民警察机关,人民警察不应当是公安机关工作人员的代名词,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没有制定《人民警察法》的具体可依据条款。
二、 从中国法制史和中国警察史、公安机关历史判断,应当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当下的所谓的“公检法司”四司法机关主体之一的公安机关拆分更名改革简化为刑事执法和行政执法两大系统,取消各级各类公安部、厅、局的机构名称。
1、将公安部更名为刑事执法部,将地方各级公安机关更名为各级刑事执法厅局,专职负责查办《刑法》中规定的所有刑事犯罪案件,集中统一行使所有刑事犯罪案件的立案侦查权、提起公诉权和刑罚执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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