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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共产X问责条例》解读:剑指失职失责突出问题
从20XX年7月8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国共产X问责条例》(以下简称《问责条例》),作为第一部规范X的问责工作的基础性法规,首次全面聚焦X内问责,剑指一些X组织和X的领导干部“不担当、不负责,不作为、乱作为”的突出问题,为“有权必有责、有责必担当、失责必追究”提供了强有力的制度保障。
对此,本报业务研讨版特组织系列解读文章,从问责条例意义、问责条例亮点、问责内容、问责方式、问责条例落实五个方面展开思考辨析。本文是系列解读文章的第三篇,紧扣《问责条例》第六条的“失职失责”情形,梳理其所针对存在的五方面问题,并逐一阐释。——编者
《问责条例》第六条紧扣“失职失责”这一关键,对X组织和X的领导干部违反X章和其他X内法规,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责任提出了六个方面的问责情形,除第六款“其他应当问责的失职失责情形”为兜底条款外,主要剑指五个方面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