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法律实习小结
一. 关于刑事诉讼:
1. 人权保护没有和国际标准接轨. 国际基本人权公约对被追诉者在诉讼过程中的程序性权利保障主要有三种:被告人的防御性权利,被告人的救济权利,被告人拥有的程序保障的推定性权利。这些国际标准,目的在于使刑事被追诉人在诉讼中受到公正的对待。我国在沉默权的规定上并没同国际标准完全相符。这使得我在庭审当中看到犯罪嫌疑人常常被吼来吼去,必须要回答公诉人员的一切质问,甚至有时是”言语的陷阱”.然而表达自己的思想却是常常收到严厉的限制.
2. 重实体法,轻程序法。由于历史及文化传统等因素的影响,我国在刑诉价值观上历来强调惩罚犯罪,有罪必罚和实体真实,忽视被追诉人的权利保障,请示程序自身独立的价值。这种工具主义程序价值观在实践中必然导致司法的随意、妄断和专制,片面地以为通过打击犯罪来保护人民,本身也就是对公民合法权益的保护。实际上,打击犯罪所保护的事广大人民尤其是刑事被害人的合法利益,但并非意为着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其他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的保护。刑诉法规定了未经人民法院判决,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的原则,但实践中仅仅因为怀疑对象可能犯有某种罪刑就任意践踏其合法权益,忽视其基本人权的现象并不鲜见。【更多公文素 材,微信:dadawk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