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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丧嫁娶的规定
篇一:婚丧嫁娶通报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X风廉政建设,严格规范X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婚丧嫁娶事宜,根据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制止奢侈浪费、加强廉洁自律的有关规定,结合聊城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婚丧嫁娶有关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X和国家工作人员,包括X的工作人员和国家工作人员。X的工作人员,是指X的各级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和X的基层组织中专职、兼职从事X内事务的X员。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婚丧嫁娶事宜包括:X和国家工作人员操办的本人及家庭主要成员婚丧嫁娶、生病住院、乔迁新居、生日祝寿、子女出生、升学留学、入伍就业等事宜。【更多公文素 材,微信:dadawk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