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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和萌芽状态
在国家治理体系中,基层社会治理能力和水平是国家各项政策制定和执行的逻辑起点,其治理成效直接关系着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对于广大人民群众来说,遇到矛盾纠纷,司法途径往往不是首选的解决方式,而向行政权力寻求救济和帮助则是多数普通群众的首选。于是,大量矛盾纠纷涌向了基层X政机关。可以说,基层是矛盾纠纷的主要发生场地,矛盾纠纷解决得好不好,关键看基层社会治理做得实不实。因此,将重心下移、资源下沉这一核心原则充分落实,让直接化解矛盾纠纷的主体能够调动更多的化解纠纷资源,才能真正实现“把矛盾化解在基层”。
找准结合点,及时解决基层群众合理诉求。随着我国社会主要矛盾的变化,城乡结构、社会结构、就业结构等都发生了重大变化,不同领域、不同社会群体的利益关系更加复杂,这不仅导致人们思想观念的多样多变,而且带来社会利益格局的深刻调整。因此,依法及时解决基层群众合理诉求,把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是基层社会治理的重要内容。在这种情况下,协调各方面利益关系,需要充分考虑不同群体、不同阶层的实际需求,找准多数群众共同利益和部分群众特殊利益的结合点,最大限度地满足社会各方面的利益诉求,使广大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这就需要我们坚持和发展新时代“枫桥经验”。一方面,需要对基层社会有效赋权、有效赋能,既通过加强司法部门及人民调解组织、服务站点的建设来推动化解矛盾纠纷的力量向基层倾斜,实现关口前移、重心下移、资源下沉,才能摸清群众反映问题的症结,了解群众的关注点和难点,才能对症下药,采取有效措施解决问题化解矛盾。另一方面,也要在赋权的基础上提升资源调配能力和工作能力,握准指挥棒,及时将各类矛盾纠纷预防在源头、化解在萌芽、解决在基层,真正实现对矛盾纠纷有“根”及时“挖”、冒“芽”及时“剪”,促使矛盾纠纷在基层能够得到及时有效化解。
无缝衔接,推进基层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健全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是推动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要求。社会矛盾纠纷化解主体的多元化,是让多个基层治理主体积极参与到社会公共事务的治理中来。一方面,建立多级基层治理平台,充分发挥县(市区)—镇街—村(居)三级矛盾纠纷调解平台的重要作用,广泛吸纳群众意见,强化基层群众的主人翁精神,打造人人有责、人人尽责、人人享有的社会治理共同体。创新化被动为主动的基层治理机制,持续推进基层治理矛盾纠纷调解平台建设,并加强不同级别平台之间的有机融合和互联互通,实现各个环节无缝衔接。另一方面,通过X委总揽全局、协调各方来合作共治,形成“群众点菜、政府买单、社会运作、专业服务”的精细化服务机制,增强矛盾纠纷化解的社会化程度,推动公共治理在基层落地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