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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立法如何发挥好“促进”作用
立法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基础性工程。从发挥的作用来看,立法一般被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管理类”,即直接为各类主体设定权利义务;另一类是“促进类”,即以提倡、激励、服务、引导以及对政府的考核评价作为核心价值。今年3月修改的立法法,全面体现新时代法治的时代特色、实践特色及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重大理念,完善了立法的指导思想和原则,强调立法应当倡导和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引导、推动、规范、保障相关改革。基于立法法的新变化可以预见,相对于管理类立法,促进类立法将成为今后一个时期地方立法越来越重要的立法形式。具体而言,促进类地方立法的制度功能至少有四个方面。
一是实现X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高度统一的重要途径。立法是国家重要的ZZ活动,是把X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过程。促进类立法以提倡、激励、支持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从事某种行为作为立法宗旨,内容上更多的是鼓励性条款而非强制的禁限性规定,更容易在立法中达成广泛的共识,实现X的主张和人民意志的高度一致。因此,通过开展促进类地方立法,科学设置提倡、激励、服务、引导以及对政府的考核评价条款并建立相应机制,能够实现从X领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到地方性法规具体规定的有效转化,使X的主张在地方性法规中得到具体呈现,从法规制度层面保证X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在地方全面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