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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干部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我局广大干部职工德才表现和工作业绩的考核,激励干部职工改进工作作风、恪尽职守、开拓创新,提高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局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局公务员或者公务员集体和事业单位编制内在职工作人员和工勤人员的奖励。
第三条 奖励工作应坚持精神鼓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坚持按绩受奖,奖不虚施的原则;坚持同一事迹不重复奖励的原则。
第四条 局组织人事处是奖励工作的管理部门,负责全局干部职工的奖励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