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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管理规定(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我县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以下简称“三资”)管理,根据《广东省农村集体资产管理条例》《广东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我县辖区内农村集体经济联合社(村民委员会)、经济合作社(村民小组)及其他村级集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村集体)。
第三条本规定所指的村集体“三资”包括:资金,是指村集体所有的货币资金,包括现金、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以及债权债务等。资产,是指村集体所有的固定资产、在建工程、投资资产、农业资产、存货及无形资产、建设用地等。资源,是指法律规定属于村集体所有的资源,包括耕地、林地、园地、草场、荒地、滩涂、水面(不包括海域水面)等。
第四条各镇(街)要加强村集体清产核资的组织领导,清产核资做到底数清、情况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