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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提高行政监管效能,培育扶持社会组织,规范社会组织行为,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慈善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等文件,参照《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约谈工作规定(试行)》(X〔2016〕X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社会组织约见谈话(以下简称谈话),是指XX区社会组织登记管理机关(以下简称登记管理机关)履行法定监管职责,在必要时所采取的,以谈话方式,督促、建议、指导社会组织建立、执行以章程为核心的各项内部管理制度,警示、劝诫社会组织履行法定义务、纠正其不当行为的行政监管方式。
第三条谈话包括登记服务谈话、任职提醒谈话、警示告诫谈话三种类型。
登记服务谈话,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在所管辖社会组织成立登记前与之进行的指导型谈话。
任职提醒谈话,是指登记管理机关对所管辖社会组织在换届、变更法定代表人后与之进行的提醒型谈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