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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揭榜要求
(一)应是境内具有较强研发实力、科研条件和稳定人才队伍的高校、科研机构、科技型企业或由其牵头的联合体(与发榜方不能为同一单位或其股权关联体)。
(二)具有良好科研道德、社会诚信和科研业绩,未被列入联合惩戒名单或“黑名单”,近三年内无不良信用记录或重大违法行为,对所提交材料真实性进行承诺。
(三)能针对发榜项目需求,提出攻克关键核心技术的可行性方案,掌握自主知识产权。揭榜的企业须注册成立三年以上,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
(四)具有成果转化的技术支撑队伍与相关经验,能协助发榜方完成技术应用落地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