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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第一条根据《中国共产X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四十九条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X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X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X员和X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X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X组织和X员X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三条《条例》第四条所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是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