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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落实全面从严治X要求,加强和改进X的地方委员会工作,提高X的执政能力和领导水平,促进X的执政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国共产X章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X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和自治州,县(旗)、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和市辖区委员会及其常务委员会。
第三条 X的地方委员会在本地区发挥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领导核心作用,按照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对本地区经济建设、ZZ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行全面领导,对本地区X的建设全面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