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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志们:
增强X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是X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X取得显著成效的关键所在。X的二十大报告提出,经过不懈努力,我们X找到了自我革命这一跳出治乱兴衰历史周期率的第二个答案,并将增强X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作为完善X的自我革命制度规范体系的重要任务。2023年4月18日,中央印发《中央X内法规制定工作规划纲要(2023—2027年)》,是X中央为今后5年深入推进依规治X、推动X内法规制度建设高质量发展作出的顶层设计,且将增强X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作为制定《规划纲要》的重要目的。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要切实增强X内法规的权威性和执行力,深入推进依规治X,为推进X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提供有力制度保障。
一、新时代全面从严治X要增强X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
X的十八大以来,X内法规执行力明显增强,形成了以上率下抓X内法规执行的强大声势,X员干部遵规守纪意识大大增强,X内法规执行不力的状况正在扭转。但是也要清醒地看到,X内法规执行仍然存在一些突出问题,“还存在‘上热中温下冷’,先紧后松、上紧下松、外紧内松等现象,机械执行、选择执行、繁琐执行、变通执行问题都不少。一些X员领导干部X规意识淡薄,执规能力不强,对出台的X内法规不学不懂不了解,没有真正把制度要求落实到位”。出现上述问题,其原因主要有主客观两个方面。
从主观上看,主要是有的X内法规执行主体的执规意识不强,“执规是本职、不执规是失职”认识不到位;有的受X内法规修改变化因素的影响,对执行X内法规存在观望心理;有的X内法规执行能力不足,对X内法规“望文生义”“断章取义”,没有运用贯通的方法理解和掌握X内法规的精神实质,导致出现机械执行、繁琐执行问题;有的为了“趋利避害”,采取“合意的就执行、不合意的就不执行”的选择执行和变通执行方式;有的搞“曲解性执行”“附加性执行”,导致X内法规执行出现严重偏差甚至执行走样变形。
从客观上看,X内法规制定质量、X内法规执行的监督问责不到位等,都是影响X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的重要因素。X内法规的生命力在于执行,X内法规在执行实践中存在的这些突出问题,直接影响甚至削弱了X内法规权威性,影响依规治X的质量和成效。这就要求在新时代新征程,要着眼于增强X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一体推进,使X内法规从增强权威到有效执行同向推进、同时发力,完成从“知规”到“执规”的有效转化。
一体推进X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既是X的二十大精神的重要体现,也是新时代新征程X内法规制度建设进入新阶段的必然要求。增强X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是一个有机整体,不是两个阶段的划分,也不是两个环节的割裂,必须同时发力、同向发力、一体推进。增强X内法规权威性能够为增强X内法规执行力奠定基础前提和提供必要条件,增强X内法规执行力则是对增强X内法规权威性最有说服力的诠释和最可靠的保证。
二、加强X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增强X内法规权威性
X内法规权威性来源于X内法规制定主体的高层次性和X内法规体现的X的统一意志。《中国共产XX内法规制定条例》规定,只有X的中央组织、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以及X中央工作机关和省、自治区、直辖市X委有权制定X内法规。X内法规制定主体的高层次性,决定其制定的X内法规是体现X的统一意志、规范X的领导和X的建设活动、依靠X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在X内法规体系中,X章是最根本的X内法规,具有最高权威性和效力性,是制定其他X内法规的基础和依据。X章是由X的全国代表大会修改制定的,而X的全国代表大会是中国共产X的最高领导机关,X章制定主体在X内的至上性决定了X章在X内法规体系中的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效力性。
X内法规制定的程序民主性和内容科学性也赋予了X内法规的权威性。增强X内法规权威性,并不意味着X内法规是一成不变的。刘少奇曾在X的七大《关于修改X章的报告》中指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