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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当其罪:推动醉驾治理更加科学精准
2011年实施的刑法修正案(八)明确规定:“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将符合条件的“醉驾”行为认定为危险驾驶罪纳入刑法之中。根据公安部公布的数据,醉驾入刑以来,醉驾导致的恶性交通事故大幅减少,“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观念逐步成为社会共识,酒驾醉驾治理成效明显。但这些年来,各地也出现了醉驾犯罪案件数攀升的现象,在执行层面上出现了新情况新问题,亟待适应社会治理发展情势,从司法上作出更精细的调整。
在实体认定方面,存在标准不统一的情况。危险驾驶罪本身是一个行为犯,只要有相关的行为就属于犯罪,不要求造成实际的危害结果。过去的实践中主要用血液酒精浓度作为入罪指标。许多地区出台了具体的细则,但认定的门槛有所不同。例如,过去有的省份认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70毫克/100毫升以下,认罪悔罪,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以不起诉或免予刑事处罚;有的省份则认定血液酒精含量在100毫克/100毫升以下,且无从重情节的,可作相对不起诉处理;等等。这就造成了在全国范围内“同案不同判”的情况,违反了公平适用刑法的原则。同时,对那些主观恶意不强、社会危害不大的行为,如短距离驾驶、代驾后挪车等,如果一律纳入刑事犯罪的范围,可能有违实质公正,对这些行为如何认定,各地司法机关在实践中把握的标准也有所不同。
在程序机制方面,公平与效率之间的平衡未能充分实现。一个醉驾案件从公安机关移交到检察院,再从检察院公诉到法院,是一个比较复杂而精细的司法处理过程。法院审判需综合考虑酒精含量以及有无驾驶资格、驾驶的车辆种类、行驶的道路种类、实际损害后果等反映“醉驾”危险程度的因素,同时还要结合考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认罪悔罪态度,曾经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被处罚的情况,其他交通违法情况等情节,最后确定罪还是非罪、罪轻还是罪重。随着醉驾案件数量激增,司法机关“案多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