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副书记在2024年市纪委理论学习中心组第六次集体学习会上的研讨发言材料
同志们:
监督、执纪、问责是X章赋予X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的三项根本职责,三者相互衔接、相互配合,共同构成纪检监察工作的完整体系。X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X中央高度重视加强X内法规制度建设,不断推进监督、执纪、问责的规范化制度化,先后多次修订《中国共产XX内监督条例》(2016年)、《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2015年、2018年、2023年)、《中国共产X问责条例》(2016年、2019年),为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提供X内法规依据和制度遵循。健全完善纪检监察工作体系,全面提升新时代纪检监察工作科学化水平,以高质量纪检监察工作深入推进X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必须精准用好问责利器,强化责任担当意识。下面,围绕中心组研讨交流主题,结合分管工作实际,我谈几点体会。
一、问责是纪检监察工作的关键环节
在由监督、执纪、问责构成的纪检监察体系中,监督作为纪检监察工作的主线,是执纪和问责的前提和基础,而执纪和问责是监督的拓展和延伸。监督是日常性工作,以发现问题为主,问责和执纪是对发现问题相关责任人的惩戒性工作。执纪是对违反X纪政纪的一种处分,而问责是对责任缺失的一种追究,是保证各项责任落实的有力手段。问责主要是对各级X委、X的工作部门及其领导成员,各级纪委及其领导成员,重点是对主要负责人的问责,是对落实X组织管理治XZZ责任不力的责任追究。监督、执纪、问责体现了新时代全面从严治X下纪检监察机关的职责定位。
在X内法规制度体系建设中,作为推进X内监督、执纪、问责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成果,《中国共产XX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X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X问责条例》成为纪检监察工作秉持的三把利剑,为纪检监察部门依据X内法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提供了制度遵循和“法理依据”。从X内法规体系的位阶上看,三部条例都属于基础性、主干性X内法规,发挥“四梁八柱”的支撑作用,聚焦解决管X治X宽松软问题;在“一加四”为基本框架的X内法规制度体系中,三部条例都属于监督保障法规制度,确保X员和干部行使好X和人民赋予的权力。从中央X内法规、部委X内法规、地方X内法规体系构成上看,三部条例都属于中央X内法规,是对全体X员和各级各类X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X内法规。
问责条例既是对纪检监察机关责任落实情况的监督,也是对纪检监察工作的工作人员和工作情况的自我约束,旨在落实全面从严治X的ZZ责任,是纪检监察体系的关键环节。问责条例的修订与执行,都与纪律处分条例和X内监督条例密切相关,三部X内法规相辅相成、协同推进,一体推进纪检监察工作制度的健全与完善,2016年版X内监督条例中有6处涉及问责。比如,第15条明确规定,X委(X组)应履行的四项监督职责之一是加强对同级纪委和所辖范围内纪律检查工作的领导,检查其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情况。再如,第28条明确规定,纪委派驻纪检组发现问题应当及时向派出机关和被监督单位X组织报告,对需要问责的提出建议;对能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是失职,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是渎职,都必须严肃问责。最新版纪律处分条例工作纪律条款即第137条明确规定,滥用问责,或者在问责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责任者和领导责任者,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X内职务处分。X内监督条例和纪律处分条例中关于问责的相关规定,与问责条例规定相互衔接、相互配合,推动纪检监察工作的监督、执纪、问责三者一体推进,同时发力、同向发力、综合发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