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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军队纪检监察机构的建立与发展
伴随人民军队的建设与发展,我军纪检监察机构经历了从无到有、不断完善、创新发展的历史过程,在从严治X治军、推进X和军队建设中承担重要职责,始终发挥“纪律部队”利剑作用,通过执行和维护X的纪律,确保X对军队的绝对领导,为X领导人民军队战胜敌人、取得胜利提供坚强纪律保障。
探索与初建
建军之初,我军探索设立纪检监察机关,加强X的纪律建设,维护军队纯洁巩固,有力保证了革命战争的胜利。
在土地革命战争中,1929年9月,陈毅在向中央的报告中,汇报了红四军各级X组织监督和执行军纪、士兵委员会监督经济的情况。1930年6月,《红军第四军各级ZZ工作纲领》规定,各级ZZ机关负有“执行三条纪律及一般军风纪”“执行红军各种治军政策”等职责。10月,《中国工农红军ZZ工作暂行条例(草案)》初步规范ZZ机关履行纪检监察职能,其中《中国工农红军X务委员会工作暂行条例草案》明确,各级ZZ部设立X务委员会,这是我军维护和执行X的纪律专职机关的雏形。1937年《中共中央关于红军中X及ZZ机关在新阶段组织的决定》指出,团师以上“组织X务委员会”发挥纪检监察作用,除受上级X务委员会指导外,还应受同级ZZ部主任领导。这是我军纪检监察机关“双重领导”体制的最早实践。
1937年8月,《关于改编后X及ZZ机关的组织的决定》,明确了X的委员会负有对干部进行审定、监察X的道德和纪律执行职责。为从组织上、纪律上巩固X,八路军ZZ部发布的《关于X的组织问题的命令》规定,旅级成立X务委员会及军政委员会。1938年12月,成立总ZZ部X务委员会,负责处理军队X的高级干部违纪事件等问题。1940年12月,《中共中央关于地方X及军队中X务委员会工作的决定》明确,各级X务委员会应由执行委员会全体会议推选产生,在委员分散不易开会条件下,成立常务委员会。
1945年,X的七大决定由各级X委直接负责执行X纪工作。1947年,《中共中央关于在军队中组织X委会的指示》《中国人民解放军X委员会条例草案(初稿)》明确,军队各级X的委员会负有执行X纪职责,有关检查干部政策实施情况和查处X员违纪问题等经集体讨论决定,由ZZ部、处执行处理。军队纪检监察工作在X委直接领导下日趋规范化。
强化与撤销
新中国成立后,为适应形势任务需要,军队纪检监察职能逐步从ZZ机关职责中剥离出来,由专设的纪检监察机构负责。
1949年11月,X中央决定成立中央及各级X的纪律检查委员会和各级纪检机构。12月,《关于部队中X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组织问题的指示》要求,各省委(区X委)、地委的纪委应从各军区、军分区中选择同志参加,军区、军分区不单独成立纪委,但其直接领导的独立师或独立团应成立纪委;野战军各级纪委不设立专门工作机关,委托各级ZZ机关组织部门管理。1950年6月,《关于各级军区应成立纪检会给各前委、军区等的指示》决定各级军区单独成立X的纪律检查委员会。7月,军队团以上单位X的纪律检查委员会相继成立,不专设办事机关,委托同级ZZ机关组织部门管理其工作。全军纪检监察工作由总ZZ部主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