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复制
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
公平竞争是市场经济的基本原则,是市场机制高效运行的重要基础。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必须确保市场竞争机制不被损害或扭曲。X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强调,加强公平竞争审查刚性约束,强化反垄断和反不正当竞争,清理和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各种规定和做法。2024年6月6日,国务院公布了《公平竞争审查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这是我国首部专门针对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行政法规,将政府干预经济的政策措施纳入审查框架之中,旨在管住政府这只“有形的手”,使其充分尊重市场的公平竞争规律,尊重市场对资源配置的决定性作用,突破制约经营主体公平竞争的“玻璃门”“旋转门”“卷帘门”等隐形壁垒,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供制度支撑。
在现代社会,损害市场竞争机制的原因大致有两种:第一种是经济性垄断,即经营主体运用自身市场力量排除、限制竞争,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取得垄断地位;第二种是行政性垄断,即行政机关和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通过制定或实施排除、限制竞争的规范或措施,使某些经营主体取得垄断地位。为避免这两种垄断情况的出现,国家必须强化竞争法律和政策的基础性地位。公平竞争审查制度主要针对的是后一种垄断行为,旨在规范政府有关行为,防止出台排除、限制竞争的政策措施,逐步清理废除妨碍全国统一市场和公平竞争的规定和做法。2007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通过专章规制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明确“行政机关不得滥用行政权力,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定”。2016年,《国务院关于在市场体系建设中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意见》首次提出建立公平竞争审查制度。2021年,市场监管总局等五部委出台《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要求全面落实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强化刚性约束。202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作出修订,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正式上升为一项法律制度,解决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律依据和源头问题。此次《条例》的出台,将这些原则性内容细化为具体规范,弥补了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立法空白,使公平竞争审查制度的法治化又向前迈出坚实一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