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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好协商民主的“后半篇文章”
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反馈情况如何,是衡量协商实际作用与效能的重要标准,直接影响着人民群众参与协商民主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这是协商民主的“后半篇文章”。X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把“健全协商民主机制”作为“健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体系”的着力点之一,明确提出“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为全面发展协商民主指明了方向。
协商就要真协商。“真协商”的一个重要表现,就是要将协商成果实实在在地落实落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运用与发展,始终是围绕实现好、维护好和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而进行的,是坚持问题导向的。这样的协商民主,在实践中绝不是简单地协商了事,而要通过协商来统一思想、统一行动、统一步调,进而有效解决问题。如果协商民主所形成的重要共识被“束之高阁”,其成效就会大打折扣。但是在当前的实践中,协商“只说不做”“做做样子”的情况时有发生,一些地区和部门仅重视协商过程,却轻视协商成果转化落实,推动协商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不足,协商成果在转化落实方面的效率有待提高。此外,在成果转化机制建设上存在报送机制不健全、采纳和转办机制不完善、考核评价机制不科学等问题,客观上影响了协商成果的有效转化。这就在客观上迫切地需要进一步完善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从以下方面着手,确保协商“事事有回音”“个个有效果”“件件有落实”。
明确协商成果范围。完善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反馈机制,首先需要对协商成果的范围加以明确。通常来讲,协商成果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通过举办特定形式的协商活动所形成的最终成果。比如政协协商中的全体会议建议案、专题会议报告、各类协商议政活动报告,又如基层协商中的村(居)民代表议事会报告、群众说事会报告。二是举办特定形式的协商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一些阶段性成果。比如政协协商中全会上的委员大会发言、全会上的委员分组讨论形成的建议,又如基层协商中各阶段沟通对话内容、各类主体针对问题的解决提出的建议。三是为有效举办特定形式的协商活动而开展的辅助性活动形成的成果。比如基层协商过程中举办的议前会商报告,又如为更好地开展协商活动而开展调研形成的调研报告。协商成果的产生并不意味着协商议事流程的结束,而是开启了协商成果转化落实的新阶段,公共需求由此向下游环节延伸。划定协商成果的范围后,针对上述内容,各级X组织和政府应当进行系统梳理、深入论证,打牢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反馈机制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