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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北京公务员申论考试真题及答案
二、给定资料
1.行业协会是对一个国家、地区及至世界经济起着重要作用的权威性的社会中介机构。在市场经济体制完善的国家,行业协会在管理成员企业上的作用甚至超过了政府。资料显示,全世界共有各种国家、地区及国际协会组织2.3万个,其中有关贸易、商业、科学、工程技术的协会就达5155个。有关专家认为,行业协会是具有同一、相似或相近市场地位的特殊部门的经济行为人组织起来的,界定和促进本部门公共利益的集体性组织。其行为方式主要有四种:(1)组织和实施成员间的合作行为;(2)与其它协会组织订立集体性合约;(3)变通或影响政府公共政策,以保持和增加其本身和其成员的利益;(4)提供能够影响交易行为和效果的各类信息。也就是说,行业协会是一种管制方式,借助于它,同行企业相互联合,并将权力授予一个中心组织,以增进共同利益,管制行业内行为,并使产业内成员及那些其战略和行为能危害行业利益的成员之间的关系有序化。
2.目前我国各行业大多建立了行业自律协会,有行业自律公约,然而我们也不得不面对一些尴尬:
某市7家液化气经销企业曾联合拟定《市区燃气行业自律协议书》、“处罚规定”等,对液化气实行统一批发价、统一分配利润,还统一将批发价由每瓶38元抬高到40元;火红一时的“全国牙防组”所做的认证,竟是一个没有认证资格的“认证”;百姓非常信赖的“3.15”标志,也被一些企业好好涮了一通,使全国消委会的形象大大受损;近日,中央电视台又曝出新闻,所谓“抗菌认证”标志是由无认证资格的中国抗菌协会导演的假货。
这些案例多少都有政府背景或专业背景,这些组织或单位在社会上享有较高威信,以至老百姓把他们的“认证”作为购买商品或消费的重要依据。因此他们的所作所为对社会诚信的“杀伤力”巨大。与此相似的所谓“认证”、“标志”、“排名”活动,还有很多,而且仍在蒙骗社会。
3.2007年7月26日前后,10多家知名方便面企业宣布统一调整方便面价格,最高提价幅度达到40%,平均提价幅度在20%。8月16日,国家发改委认定方便面价格联盟违法,协会和企业相互串通操纵价格。8月17日,世界拉面协会中国分会发表道歉信,表示将立即撤销三次会议所形成的有关价格调整的相关材料,同时倡导“行业内企业努力提高生产效率,尽量消化成本上升压力,认真维护消费者权益,力保方便面市场价格的稳定。”
类似的事例早就发生过。在2002年6月9日召开的“中国彩电企业峰会”上,9家彩电生产企业达成的一个合作意向是加强行业自律,制定一个时期各类彩电产品的最低限价,共同遵守,相互监督,并且要成立价格巡查小组。这种“行业自律”的做法经政府有关部门裁定,违背了《价格法》有关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的规定,很快被强制纠正。
对待违法规定,发达国家的法律“棍子”更硬得多,狠得多。美国最大的证券经济公司——美林集团,因向投资者发布与美林投资银行业务客户有关的过于乐观的报告,被法院罚款1亿美元,而且还面临监管部门调查和巨额民事赔偿。专家介绍,在发达国家,由于法律完善,执行严厉,使得各行企业一旦违规违法就必然身败名裂,倾家荡产。比如,在美国金融市场200多年的历史上,至今还没有一家大型企业金融服务公司在受到刑事起诉后能继续生存。
4.近年来,我国机电产品的出口形势一直是高速增长态势,与此相伴的却是机电产品混乱的出口秩序。由于不少企业利用降价手段参与出口竞争,或以次充好,伪冒名牌,使我国机电产品在国际市场的价格一路走低,甚至使“中国制造”的形象受到影响,一些产品已退出市场。面对混乱的出口秩序,要确保出口的质量和出口产品价格的稳定,维护“中国制造”品牌的信誉,单靠市场调节或引导功能是远远不够的,行业协会的作用不能缺位,出口企业的自律以及企业之间的相互监督也不可缺少。
5.2007年8月中旬,阿里巴巴诚信社区商业防骗论坛副版主,联合历届中国十大网商代表以及阿里巴巴的网商、淘宝网“诚信防骗局”公约热心网商,共同发起了《网商诚信自律公约》,并在阿里巴巴商业防骗论坛和淘宝网“诚信防骗局”论坛公开征集公约条款,最后确定公约的具体内容,向网商大会的主办方阿里巴巴申请在会上发布。
《网商诚信自律公约》以诚实守信、平等互利、严格自律等为基本原则,规定在国家法律范畴内进行网上交易,在交易过程中,保证交易主体身份合法性、信息真实性。目前,已有大批网商加入该公约。公约是网商间的一个诚信自律多边协议,其成员应严格遵守公约自律条款,违者将在公约框架内予以披露惩戒并定期公布,同时将公约成员履行条款情况纳入诚信档案,作为信用评价的参考数据。
6.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销售商品。”我国《价格法》亦规定:经营者不得“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这种行为即竞争法中所说的价格联盟、固定价格行为或价格卡特尔。因其对市场竞争秩序危害巨大,严重损害了用户、消费者利益,故为各国法律严格禁止。至于行业自律价,如果仅是一种警戒线、举报线、没有强制性,那么并不违背法律,尽管有多此一举之嫌;如果变成了处罚线、低于行业自律价者要受到处罚,而不管有没有低于其个别成本,那么行业自律价自身就违法了,不具备法律效力。
7.2007年7月8日,北京电视台生活频道《透明度》栏目播出题为《纸做的包子》虚假新闻后,多家媒体转载转播,引起国内外舆论的广泛关注,造成极恶劣的社会影响。它不仅违反国家法律、新闻纪律和新闻职业道德,干扰正常的社会生活秩序,还损害了新闻工作者队伍的整体形象,损害了新闻媒体的权威性和公信力。这个案例暴露了一些新闻从业人员马克思主义新闻观淡漠、ZZ意识和法制意识淡薄,缺乏应有的职业精神和职业道德;同时也反映出一些新闻媒体的管理存在严重疏漏,缺乏责任意识和把关能力。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这起案件,虚假新闻炮制者××因犯损害商品声誉罪,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