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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统一的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著名考古学家苏秉琦概括中华文明的起源时,归纳出三种形式,分别是裂变、撞击与融合,他用“满天星斗”来形象地总结中华文明的多元统一,结论便是古代各族人民在中华辽阔国土上创造了历史。的确,传世文献和考古发掘,都能证明各族人民在漫长的发展过程中,不断进行交流与融合,共同构建了灿烂的中华文化,其中自然也包含了中华传统法律文化。
就法律的起源而言,考古发现不同的地域有着不同的习惯与制度,且这些习惯与制度,会随着人群的迁徙,发生碰撞与交融,乃至成就统一的文化。《尚书》记载,“苗民弗用灵,制以刑”。这是说在上古之时,作为华夏族之外的苗人,就已经创造了墨、劓、刖、宫、大辟这五种刑罚,这应该是传世文献中关于传统法律文化最早的记载。其后华夏部族征服了三苗,却不废其刑,反而将之运用于所辖各地,这便是盛行于先秦时期的“五刑”。
其后战国至秦汉时期,是我国传统帝制法制得以确立的时期。其间,中原王朝自然会制定法典和各项制度,用来治国理政,出现了诸如《秦律》《九章律》等著名法典。与此同时,周边少数民族同样注意用法律来规范社会秩序,如一向被称为马背上的民族匈奴各部,就曾经设范立制,史载:“其法,拔刃尺者死,坐盗者没入其家;有罪小者轧,大者死。狱久者不过十日,一国之囚不过数人。”
三国两晋南北朝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动乱时代,汉朝瓦解,ZZ混乱,五族内迁,社会动荡。但在思想文化史上,则是国内各民族融合,外域文化进入,给中国原有文化增添了新鲜血液,使这一时期的文化呈现多元的发展特征。而这一时期的法律状况也因此有了一个多元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政权,不管最终是否能够“入主中原”,都会致力于法制建设。如史载羯族后赵石季龙时,有“令刑赎之家得以钱代财帛,无钱听以谷麦”之制,而鲜卑族后燕慕容盛时,又有“有犯罪者,十日一自决之,无楇棰之罚”之制。其后统一北方的鲜卑拓跋部,更是将秦汉以来的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发扬光大,特别是孝文帝迁都洛阳之后,一改平城时代拘于一隅的格局,致力于“一道同风”的制度建设,制定出了《北魏律》。历史学家陈寅恪给予了高度评价:“北魏前后定律能综合比较,取精用宏,所以成此伟业者,实有广收博取之功。”又说:“元魏刑律实综汇中原士族仅传之汉学及永嘉乱后河西流寓儒者所保持或发展之汉魏晋文化,并加以江左所承西晋以来之律学,此诚可谓集当日之大成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