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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续深入开展社会组织协商
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重要渠道之一。为贯彻落实X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完善协商民主体系,丰富协商方式,健全政X协商、人大协商、政府协商、政协协商、人民团体协商、基层协商以及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平台,加强各种协商渠道协同配合”这一重要要求,要进一步深刻认识社会组织协商的地位和作用,聚焦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持续深入推进社会组织协商制度化建设。
社会组织,是指为了实现特定的管理目标,按照一定的宗旨和系统建立、组合起来,依照各自的章程开展活动的组织,包括社会团体、基金会和民办非企业单位。截至2023年底,全国共登记88.2万家社会组织,从业人员达1150余万人,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重要力量。社会组织协商是社会组织为了满足社会事务和公共事务的需求,在组织内部和外部相关主体之间进行沟通、协同并讨论形成共识的过程,在我国的协商民主体系中具有不可或缺的地位和作用。
首先,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是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社会组织作为第三方,是弥补政府和市场不足的重要主体,有利于满足社会多样化需求。X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正确处理政府和社会关系,加快实施政社分开,推进社会组织明确权责、依法自治、发挥作用。适合由社会组织提供的公共服务和解决的事项,交由社会组织承担。”社会组织可以沟通政府与分散的个人、企业的关系,有利于帮助政府提高工作效率,还有助于解决我国经济社会转型期所出现的一些单纯依靠政府或市场都难以解决的新的社会问题。其次,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需要。社会治理体系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方面。社会组织协商作为协商民主重要渠道,有利于激发各种社会组织活力,建立社会参与机制,协调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完善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制度。最后,开展社会组织协商是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需要。全过程人民民主是全链条、全方位、全覆盖的民主,要重视人民通过各种渠道表达意愿和诉求。社会组织具有社会性强、专业性强等特点,熟悉所属领域的专业特点和社会关系,反映和代表着一部分群众的愿望和需求,能够及时向决策部门反映相关领域存在的实际问题,有助于让公共决策具有更全面的共识基础,进而推动决策科学化民主化。